镇赉县金钥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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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821民初2035号案件名称
镇赉县金钥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陈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镇赉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镇赉县金钥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陈万龙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821民初2035号原告镇赉县金钥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镇赉县嫩江西路飞翔广场9号楼202室。 法定代表人汪立军,该公司经理。 被告陈万龙,男,1967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镇赉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镇赉县金钥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陈万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镇赉县金钥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镇赉县金钥匙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周海良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冯宁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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