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湖南远通精细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恢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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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恢49号案件名称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湖南远通精细材料工程有限公司等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湖南远通精细材料工程有限公司;长沙市东申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恢49号申请执行人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浏阳河支行。负责人杨军。被执行人湖南远通精细材料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于志强。被执行人长沙市东申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成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湘0102民初12323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恢复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收到通知后立即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长沙市东申建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或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3151273.51元(含执行费33577元,利息264049元,暂计算利息至2018年10月21日止);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二、查封被执行人湖南远通精细材料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宁乡县的土地。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龙 海审判员 杨骐铭审判员 郭建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姚 幸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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