闻燕菁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义娟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4民初182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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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04民初18244号案件名称
闻燕菁与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和义娟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闻燕菁;和义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4民初18244号原告:闻燕菁,女,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国斌,上海融力天闻(杭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和义娟,女,汉族,住山西省。被告: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朱健翀,执行董事。原告闻燕菁与被告和义娟、上海寻梦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侵害作品发行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立案。后原告闻燕菁以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本案诉讼费。本院认为,原告闻燕菁明确表示不缴纳诉讼费用,也不申请缓交、减交或免交,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本案应按撤诉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闻燕菁撤诉处理。审判员 刘秋雨书记员 林 妲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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