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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强、湖南博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1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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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142号
  • 案件名称

    王强、湖南博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王强;湖南博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劲宇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142号申请人:王强。被申请人:湖南博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陈劲宇。申请人王强与被申请人湖南博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劲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王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湖南博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劲宇名下的银行存款7340666.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担保人国任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向本院作出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自愿为此次保全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湖南博金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陈劲宇名下的银行存款7340666.67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或财产权益。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王强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振宇人民陪审员  廖水月人民陪审员  彭玉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法官 助理  周明璇书 记 员  李 晶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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