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鹏、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387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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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3870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鹏、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王鹏;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38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大连银行存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苏金源书 记 员 李骏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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