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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鹏、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3870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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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3870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鹏、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王鹏;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3870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王鹏,男,汉族,1978年12月26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执行人: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住所地大连市沙河口区。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民初60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大连沙河口长颈鹿美语培训学校大连银行存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苏金源书 记 员  李骏良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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