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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与赵秀芬,柏兴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1民初58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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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1民初5836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与赵秀芬,柏兴超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赵秀芬;柏兴超;柏华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铜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51民初5836号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巴川街道办事处建设路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903733395R。负责人,段勇,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登胜,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谭晶文,重庆龙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柏兴超,男,汉族,1970年3月8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被告:赵秀芬,女,汉族,1973年12月31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被告:柏华,男,汉族,1995年5月3日生,住重庆市铜梁区。 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与被告柏兴超、赵秀芬、柏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2021年9月7日,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 2978.73元(已减半),由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铜梁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郑世念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法 官 助 理  胡  佳书 记 员  蒋季珊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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