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振平与张元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54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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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541号之五案件名称
张振平与张元锋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张振平;张元锋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54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振平,男,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元锋,男,汉族,1986年03月29日生,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8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元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元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76.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学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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