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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振平与张元锋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鲁1482执541号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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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1482执541号之五
  • 案件名称

    张振平与张元锋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山东省禹城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张振平;张元锋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禹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1482执541号之五申请执行人:张振平,男,汉族,住禹城市。被执行人:张元锋,男,汉族,1986年03月29日生,住齐河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禹城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鲁1482民初209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元锋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张元锋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76.65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孙孝艮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马学武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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