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艳与李国山、程相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4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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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452号案件名称
王艳与李国山、程相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王艳;李国山;程相山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9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国山,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6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程相山,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3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李国山、程相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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