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王艳与李国山、程相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452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321执1452号
  • 案件名称

    王艳与李国山、程相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召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王艳;李国山;程相山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321执1452号申请执行人:王艳,女,汉族,生于1979年10月19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李国山,男,汉族,生于1967年7月6日,住河南省南召县。被执行人:程相山,男,汉族,生于1971年10月23日,住河南省南召县。申请执行人王艳与被执行人李国山、程相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豫1321执145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雪营审判员  李闪闪审判员  崔乃元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阳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