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泛洋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490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4901号案件名称
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重庆泛洋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泛洋物流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4901号 原告: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重庆市两路寸滩保税港区管理委员会综合大楼8-1-9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772973679。法定代表人:金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维幸子,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谢鑫,北京市炜衡(重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重庆泛洋物流有限公司,住重庆市江北区金渝大道153号绿地保税中心一期7幢2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MA5UTYKCXE。法定代表人:石乾正,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重庆泛洋物流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50元,减半收取799.75元,由原告重庆绿地申港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肖 瑶人 民 陪 审 员 曾 令 雪人 民 陪 审 员 杜 石 竹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 官 助 理 乔 宇 飞书 记 员 熊思雪飘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伊力亚尔阿不力孜、阿依夏木古丽阿布都克力木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2执5096号 下一篇 王艳与李国山、程相山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豫1321执14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