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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明德、杨红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2021)浙0203执228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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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浙0203执2284号
  • 案件名称

    陆明德、杨红珠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宁波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陆明德;杨红珠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203执2284号申请执行人:陆明德,男,1968年9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206XXXXXX1412,住宁波市北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赵胜根,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唐笔晨,北京德恒(宁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杨红珠,女,1971年3月15日出生, 公民身份号码330227XXXXXX7748,住宁波市鄞州区。申请执行人陆明德与被执行人杨红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浙0203民初11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执行,责令被执行人杨红珠返还申请执行人本金及利息2 916 527.4元。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其履行上述给付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调查了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红珠名下有坐落于宁波市鄞州区的房地产,本院已另案查封,因申请人确认双方目前在进行和解暂不申请处置该不动产,本院暂不宜处置。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因被执行人杨红珠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消费等措施。本院已将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其没有异议。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综上,被执行人杨红珠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刘 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议 代书 记 员 王宇蓉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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