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畴县云泰木材加工厂、张永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923执717号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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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923执717号之三案件名称
西畴县云泰木材加工厂、张永强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博白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博白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西畴县云泰木材加工厂;张永强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923执717号之三申请执行人:西畴县云泰木材加工厂,住所地:云南省文山壮族苗族自治州西畴县兴街镇安乐村民委漂漂大寨村。投资人:徐云峰。被执行人:张永强,男,1992年10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申请执行人西畴县云泰木材加工厂与被执行人张永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桂0923民初25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张永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西畴县云泰木材加工厂于2021年3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依法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张永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135227元;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利息(以本金135227元为基数,从2017年11月27日起至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另计);向申请执行人支付案件受理费1502元;向本院支付申请执行费19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在执行过程中:(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经查询银行、车辆、土地、房产等部门,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永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永强名下登记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S×××××号),期限为2年。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3)本院已作出失信决定书及限制消费令,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限制高消费,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在金融、土地、房产、车管、工商、税务等部门进行了调查,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永强名下的部分银行账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永强名下登记的汽车一辆(车牌号为:粤S×××××号)。因上述车辆未实际扣押,故不能处置变现。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因此,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彭业胜审判员 李 海审判员 钟一鸣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黄春贵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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