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红、张纯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02民初16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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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02民初1630号案件名称
高红、张纯杰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高红;张纯杰;李俭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1630号原告:高红,女,197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张纯杰,女,1959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楠,辽宁欣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俭,男,1958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郁,北京德恒(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高红诉被告张纯杰、李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红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红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自主处分自己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的行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高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20元,减半收取6610元,由原告高红承担。审 判 长 荆 彤人民陪审员 马 欣人民陪审员 雷中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 助理 杜 影书 记 员 陈秋莹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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