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军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6执10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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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6执1049号案件名称
沈军营罚金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泌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当事人
沈军营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6执1049号被执行人:沈军营,曾用名沈令,男,汉族,1989年10月2日生,现住泌阳县。被执行人沈军营罚金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豫1726刑初78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沈军营支付所欠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664155元。因被执行人沈军营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本院于2021年06月07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2021年06月0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二、2021年06月07日,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证券、保险、车辆等财产情况。1.被执行人沈军营所有银行账户存款共计27363.77元,已扣划缴纳罚金。2.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存款进行查询,未查到沈军营有住房公积金信息。3.本院对被执行人房产(土地)进行查询,未查到沈军营有房屋的相关登记资料。4.本院对被执行人车辆进行查询,查到沈军营名下有辆宗申牌三轮摩托车和一辆宗申牌二轮摩托车,因不知该车辆去向,暂不能处置。5.对被执行人是否持有股票(股权)的财产线索进行查核,未发现被执行人沈军营持有股票(股权)。三、2021年06月13日,到被执行人住所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泌阳县,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四、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五、2021年06月07日,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本案执行标的为664155元及相应利息,实际执行到位27363.77元,尚余636791.23元及相应利息未能执行到位。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该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的履行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本院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段海鲁审判员 常文涛审判员 罗洪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高云龙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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