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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健康、杨俊举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122民初25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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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122民初2522号
  • 案件名称

    杨健康、杨俊举等运输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盘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2 0:00:00
  • 当事人

    杨健康;杨俊举;田莉;南京龙飞物流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运输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122民初2522号原告:杨健康,男,1976年9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宜宾县。被告:杨俊举,男,195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田莉,女,196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山县。被告:南京龙飞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栖霞区。法定代表人:田飞,系该公司总经理。原告杨健康诉被告杨俊举、田莉、南京龙飞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日立案。原告杨健康于2021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杨健康撤诉。案件受理费655.00元,减半收取计327.50元,由杨健康承担。审判员  苗长阔二〇二一年九月二日书记员  杜 颖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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