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张栋良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皖1302民特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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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302民特650号案件名称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张栋良等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宿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张栋良;朱志刚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302民特650号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营业场所安徽省宿州市浍水东路277号。负责人:蒋堃,该分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小盼,该公司员工。申请人:张栋良,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申请人:朱志刚,男,汉族,1978年6月9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栋良,男,汉族,1976年3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本院于2021年9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张栋良、朱志刚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保证合同纠纷,于2021年9月7日经特邀调解员黄庆梅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申请人张栋良、朱志刚欠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借款本息22675.82元,保费680.97元,合计23356.79元,申请人张栋良、朱志刚自愿自2021年10月20日至2022年7月20日,每月还1000元,自2022年8月20日至2022年11月20日,每月还2000元,2022年12月20日还清余款5356.79元;二、如果申请人张栋良、朱志刚有任何一期违约,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有权就剩余全部欠款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市分公司与申请人张栋良、朱志刚于2021年9月7日经特邀调解员黄庆梅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 判 员 张久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郭 颖书 记 员 马岩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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