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德强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27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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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214执2777号案件名称
张德强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张德强案件缘由
抚养费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214执2777号申请执行人:张某,女,2008年11月10日出生,住普兰店市。被执行人:张德强,男,1983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普兰店市。申请执行人张某与张德强为抚养费纠纷一案,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作出(2010)普民初字第3640号,判令被执行人向申请人支付抚养费,现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张德强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于2021年8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此案并予以立案。经本院立案执行,双方达成和解,被执行人自动履行40000.00元,其余金额申请人明确表示放弃,执行费500.00元由被执行人缴纳。至此,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10)普民初字第3640号民事判决书中本次申请的金额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执 行 员 张忠华法官助理 刘振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 记 员 张琳玓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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