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宇恒、张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113民初21525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21525号案件名称
白宇恒、张研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白宇恒;张研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陕0113民初21525号原告:张研,女,199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咸新区。被告:白宇恒,男,1994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甘泉县城关镇西门坪区。原告张研诉被告白宇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原告张研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研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834元,减半收取计417元,由原告张研负担。 审 判 员 蒲 婷 婷 二〇二一年 八 月三十一日 书 记 员 刘 瑜打印:孙楠 校对:李珍珍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与兴宁市柳啸洪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499号之二 下一篇 张德强抚养费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214执277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