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与兴宁市柳啸洪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181民初10499号之二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81民初10499号之二
  • 案件名称

    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与兴宁市柳啸洪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浏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兴宁市柳啸洪烟花炮竹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81民初10499号之二解除保全申请人: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住所地湖南省浏阳市金刚镇石霜村。投资人:熊宜全,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建辉,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腾云,湖南鼎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兴宁市柳啸洪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宁新镇侧思桥。法定代表人:张洪。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与兴宁市柳啸洪烟花炮竹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作出(2021)湘0181民初10499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依法对兴宁市柳啸洪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立的账号为80×××20的账户存款150000元(实际冻结1394.42元)予以冻结。现浏阳市金庄烟花鞭炮厂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兴宁市柳啸洪烟花炮竹有限公司在广东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开立的账号为80×××20的账户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余  园  静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陈  雅  芳书 记 员 陈雅芳(兼)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一)保全错误的;(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三)申请人的起诉或者诉讼请求被生效裁判驳回的;(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解除保全的其他情形。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保全措施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