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连城县何彬特百货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491民初279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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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京0491民初27909号案件名称
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连城县何彬特百货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京互联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连城县何彬特百货店案件缘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互联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491民初27909号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榆西一街1号院4号楼6层602室62141。法定代表人:张伟丽,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荀焕志,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萍,北京典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连城县何彬特百货店,住所地福建省龙岩市连城县莲峰镇莲冠大道5号企业服务中心大楼二楼201室艺缘虚拟产业园(集群注册)。经营者:林佳润。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与被告连城县何彬特百货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北京天保之升文化传媒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员 封 瑜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曹 爽书 记 员 郭忠铖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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