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侯锦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初799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陕0113民初7994号案件名称
陕西华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侯锦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西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陕西华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侯锦案件缘由
承揽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陕0113民初7994号原告:侯锦,女,1978年9月30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雁塔区,身份证号码:610XXXXXXXXXXXXXXX。被告:陕西华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33MA6WJ4NQ0D,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曲江新区。法定代表人:陈华,该公司经理。原告侯锦与被告陕西华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博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侯锦及被告华博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依法审理终结。原告侯锦诉称,被告与原告于2020年1月12日签订了榻榻米及衣柜定制合同,合同金额贰万玖仟圆整,原告已于合同签订当日支付了合同全部款项。合同中约定被告于2020年4月10日前完成原告在西安市雁塔区XX城XX区XX号楼XX单元XX室的定制衣柜和榻榻米的交付。被告在原告的多次催促下,于2020年7月30日将定制项目的部分柜体运至原告203室,由于衣柜制作质量问题,其见光面尺寸未解决,颜色严重不符,双方协商于2020年9月28日前解决所有问题。被告于该日期未完成要求的工作,随后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解决未果。故原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向原告退回定制合同的全款29000元;2、被告向原告支付由于衣柜未按时完成产生的房屋租赁2个月的损失共计6000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华博公司辩称,不认可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原告多次变更门板颜色,违反了合同约定。给被告造成人员、材料浪费等极大损失,被告于2020年7月进行安装,材料尺寸、质量均无问题。柜体安装无误后原告对被告提出变更,被告认为符合合同要求,合同已经完全履行完毕。被告本着服务客户的原则进行修改加工,于8月将调整后的门板再次安装,安装完毕后原告对颜色再次提出更改,被告第三次按照原告要求调色打样块。原告提出重新改为第一次颜色。双方协商于9月28日第四次进行安装,但是原告又提出将门套改成推拉门,因为被告不生产其选择的推拉门款式,告知原告后原告提出起诉请求。被告多次与原告沟通未果至今。按照双方合同第一条第三款的规定,于2020年7月进行柜体安装,材质尺寸均与合同相符,无质量问题。经审理查明,2020年1月12日原告(定做方)与被告(承揽方)签订《定制家具产品订制合同书》,合同第一条约定:定制产品内容(见附件清单)实木复合扣线门;二、交货日期、送装时间及付款方式,合同第1.1条约定:合同产品预计交货日期为2020年4月10日。甲方在此日期送货前两天与乙方电话联系,确认具体的上门安装日期及时间,双方确认的上门安装时间为交货日期;合同1.2条约定:所有图纸定做产品货款共计29000元。(包括安装费用五金配件)。在本合同生效的当日内,由乙方支付甲方总货款100%即29000元;合同第1.3条约定:本合同产品属按乙方要求所定制产品,故定制后若非整体质量问题(指所有组成部分如柜体),甲方不接受整体退换。合同产品如出现质量瑕疵(包括送货、安装过程中发生的产品损伤)甲方负责对有质量瑕疵的部分进行返工维修,如返工维修后仍无法正常合理使用,乙方可以对该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部分要求更换,返工维修期间,乙方有义务负责保管好已验收合格的产品,返工维修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合同第1.5条约定:甲方未能按“双方确认的具体上门安装日期”进行上门安装,超过日期,应提前电话告知乙方情况。若甲方超过1个月为未向乙方送货安装,则甲方向乙方全额退款......;上述合同签订当日原告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定制款29000元。截止庭审,被告向原告发货并安装了除去门套之外的剩余定制产品,定制门板因颜色问题被告安装后又进行了拆除,对此被告辩称门板已经改好了,随时可以再重新安装。又查,合同附件清单载明:进门鞋柜总价为12800.212元、榻榻米总价为12474.883元、阳台柜总价为2511.55475元、榻榻米房套线总价为1225.8元。再查,庭审中原告提供实物照片佐证安装的柜体存在尺寸问题及划痕,被告认可柜体的见光面存在一点尺寸问题,榻榻米存在一处划痕。上述事实,有《定制家具产品订制合同书》、付款记录、照片、庭审笔录及当事人陈述等在卷佐证,并经质证,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定制家具产品订制合同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原告已经依约向被告支付了全部定制款,被告理应向原告定制安装符合合同约定的产品。原告现称被告安装的榻榻米存在划痕,但因该划痕并不足以影响正常使用,故本院酌定在榻榻米总价款中13699元中扣除200元作为质量瑕疵的折价补偿;至于原告主张的定制柜子退款一节,因被告截止庭审时仍未安装柜门及门套,依照合同约定被告超过约定交货日期送货安装,应向原告全额退款,故原告主张被告退还该部分定制款本院依法应予支持,应退数额应以柜体预算单中约定的15311元为准。原告主张被告承担房屋租赁损失6000元,无合同依据,本院依法不予支持。综上所述,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陕西华博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侯锦返还定制款15511元。二、驳回原告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675元,由原告承担300元,由被告承担375元。因原告已预交,被告应在履行付款义务时将上述款项一并给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 晓 婷 二〇二一年 五 月 八 日 书 记 员 张 雨 濛 打印:扈艳红 校对:李宏艳 2021年 月 日送达 1 来自: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