姜迎秀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辽0323刑更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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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23刑更5号案件名称
姜迎秀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姜迎秀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辽0323刑更5号罪犯姜迎秀,女,个体,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于2020年4月1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XXX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于2020年6月4日、2021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辽032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迎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经查,罪犯姜迎秀于2021年6月收监过程中,经入所健康体检发现其早孕岩,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经我院工作人员陪同,被告人于2021年7月1日在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医院再次进行检查,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医院作出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宫内早孕。后经本院委托,丹东市中心医院对被告人姜迎秀进行诊断检查,检查意见为妊娠16周+3天(活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朋友宋某担任姜迎秀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社区矫正中心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我院对姜迎秀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征求岫岩满族自治县XXXXX的意见,同意对罪犯姜迎秀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姜迎秀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姜迎秀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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