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姜迎秀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2021)辽0323刑更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323刑更5号
  • 案件名称

    姜迎秀危险驾驶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审查刑事决定书
  • 审理法院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岫岩满族自治县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罚与执行变更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姜迎秀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暂 予 监 外 执 行 决 定 书(2021)辽0323刑更5号罪犯姜迎秀,女,个体,现住岫岩满族自治县。于2020年4月15日被岫岩满族自治县XXX取保候审于现居住地,于2020年6月4日、2021年6月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2020)辽0323刑初19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姜迎秀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已缴纳)。经查,罪犯姜迎秀于2021年6月收监过程中,经入所健康体检发现其早孕岩,岫岩满族自治县看守所出具《暂不收押通知书》。经我院工作人员陪同,被告人于2021年7月1日在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医院再次进行检查,岫岩满族自治县中医院作出诊断证明书。诊断意见为:宫内早孕。后经本院委托,丹东市中心医院对被告人姜迎秀进行诊断检查,检查意见为妊娠16周+3天(活胎)。符合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朋友宋某担任姜迎秀暂予监外执行保证人。岫岩满族自治县社区矫正中心出具调查评估意见书,同意我院对姜迎秀暂予监外执行。本院征求岫岩满族自治县XXXXX的意见,同意对罪犯姜迎秀暂予监外执行。经查,罪犯姜迎秀确系怀孕的妇女,不宜收监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暂予监外执行规定》第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如下:对罪犯姜迎秀暂予监外执行。期限自2021年9月16日起至2021年10月15日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