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毕士砚与刘静、刘德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19)鲁0202执2709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9)鲁0202执2709号
  • 案件名称

    毕士砚与刘静、刘德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毕士砚;刘静;刘德琪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2执2709号申请执行人:毕士砚,女,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刘静,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刘德琪,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以(2018)鲁0202执保1674号保全裁定对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静在青岛银行台东支行8020××××56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99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魏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