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士砚与刘静、刘德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19)鲁0202执270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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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19)鲁0202执2709号案件名称
毕士砚与刘静、刘德琪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青岛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毕士砚;刘静;刘德琪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202执2709号申请执行人:毕士砚,女,汉族,1986年8月14日出生,住青岛市市北区。被执行人:刘静,女,1986年4月23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李沧区。被执行人:刘德琪,男,1986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以(2018)鲁0202执保1674号保全裁定对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保全处理。现该案件已转入执行阶段,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执行刘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刘静在青岛银行台东支行8020××××562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2299000元。冻结期限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魏斌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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