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黄万兵、果占武等李淑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8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583号
  • 案件名称

    黄万兵、果占武等李淑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黄万兵;果占武;李淑英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83号原告:黄万兵,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果占武,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李淑英,女,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黄万兵与被告果占武、被告李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黄万兵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万兵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尚晓宁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