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万兵、果占武等李淑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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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11583号案件名称
黄万兵、果占武等李淑英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黄万兵;果占武;李淑英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0104民初11583号原告:黄万兵,男,1974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被告:果占武,男,198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被告:李淑英,女,汉族,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 原告黄万兵与被告果占武、被告李淑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黄万兵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万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万兵撤诉。 因原告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本院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尚晓宁二O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雪>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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