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国翠、吐热合买提·居马等阿衣古丽·阿木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31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执931号之一案件名称
董国翠、吐热合买提·居马等阿衣古丽·阿木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董国翠;吐热合买提·居马;阿衣古丽·阿木提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执93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董国翠,女,1944年9月2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源县。 被执行人:吐热合买提·居马,男,1973年2月4日出生,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阿衣古丽·阿木提,女,1973年3月27日出生,维吾尔族,身份证号码XXX,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申请执行人董国翠与被执行人吐热合买提·居马、阿衣古丽·阿木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吐鲁番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0)吐仲字第216号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吐热合买提·居马、阿衣古丽·阿木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董国翠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于2021年9月17日达成长期履行的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新01执931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丁悦审判员 胡瓦提审判员 张杰磊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图尔荪> 来源:百度搜索“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韩文标危险驾驶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14刑终219号 下一篇 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556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