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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文标危险驾驶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2021)辽14刑终2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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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14刑终219号
  • 案件名称

    韩文标危险驾驶刑事二审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韩文标
  • 案件缘由

    危险驾驶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刑终219号原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韩文标,男,1974年9月28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及住址绥中县。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9日被取保候审。绥中县人民法院审理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韩文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于2021年5月18日作出(2021)辽142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韩文标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文标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审判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二审期间,上诉人韩文标申请撤回上诉,经查,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韩文标撤回上诉。绥中县人民法院(2021)辽1421刑初202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尹 淼审判员 薛春来审判员 刘丹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紫暄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认为原判确有错误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六条:在上诉、抗诉期满前撤回上诉、抗诉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在上诉、抗诉期满之日起生效。在上诉、抗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抗诉,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准许的,第一审判决、裁定应当自第二审裁定书送达上诉人或者抗诉机关之日起生效。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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