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1855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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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18556号案件名称
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18556号 原告: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区昌州街道灵方大道4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6MA5UMQ5Q9X。法定代表人:贺涛,执行董事。被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衢州市区西安路15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800609808544L。法定代表人:郑荣欣,执行董事。原告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衢州市政园林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立案。原告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系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648.26元,减半收取计324.13元,由原告重庆佳灯汇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张成勇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李梦婷 - 1 -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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