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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家宣、任婉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0225执1508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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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225执1508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李家宣、任婉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兰考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兰考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李家宣;任婉玉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兰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225执150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家宣,男,1999年8月2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杞县。被执行人:任婉玉,女,2001年6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兰考县。申请执行人李家宣与被执行人任婉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21)豫0225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效力,判令被告任婉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李家宣借款5000元。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任婉玉负担。因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受理。在本院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一、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查明被执行人有零星存款,本院予以冻结。三、通过调查、实地走访等形式对被执行人居住地周边群众进行了调查和了解,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申请律师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共计已执行到位0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已发现的财产已采取了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任婉玉继续负有向申请执行人李家宣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法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路宏善审判员  郭国起审判员  孙岩魁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庞慧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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