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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永新与李陆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15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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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1540号
  • 案件名称

    宋永新与李陆兵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宋永新;李陆兵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1540号申请执行人:宋永新,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李陆兵,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申请执行人宋永新与被执行人李陆兵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员法院做出的(2020)苏0722民初4100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26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202240.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信息。另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在全省三级法院有2件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到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5、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6、本院和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的相关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7、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书记员  刘 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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