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文喜、刘东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66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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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603民初667号案件名称
王文喜、刘东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延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王文喜;刘东东案件缘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延安市安塞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陕0603民初667号原告:刘东东,男,汉族,1987年4月18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现住延安市安塞区。被告:王文喜,男,汉族,1970年10月20日出生,陕西省延安市安塞区人,户籍地延安市安塞区,现住安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海雄,延安市安塞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东东诉被告王文喜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东东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东东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东东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刘东东负担。 审 判 员 王 鸿人民陪审员 李方敏 人民陪审员 李 星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陆玉玉1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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