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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朝阳、何姝洁等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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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初2252号
  • 案件名称

    陈朝阳、何姝洁等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陈朝阳;何姝洁;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252号原告:陈朝阳,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何姝洁,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37号广晟园小区E栋14层3单元1403室。        法定代表人:夏振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朝阳与被告何姝洁、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陈朝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朝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朝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朝阳负担。        审判员    徐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红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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