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朝阳、何姝洁等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2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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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3民初2252号案件名称
陈朝阳、何姝洁等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呼图壁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陈朝阳;何姝洁;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呼图壁县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新2323民初2252号原告:陈朝阳,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何姝洁,女,1971年10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告: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仓房沟37号广晟园小区E栋14层3单元1403室。 法定代表人:夏振奇,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陈朝阳与被告何姝洁、新疆银鸽航空俱乐部(有限公司)预约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陈朝阳于2021年9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朝阳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朝阳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朝阳负担。 审判员 徐颖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红玲>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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