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陆忠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002执恢347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002执恢347号之一
  • 案件名称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陆忠良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百色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陆忠良;周彩娟;唐绍鹏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右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002执恢34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住所地:百色市那毕大道12号百色投资大厦东塔楼一楼121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1000056006663U。负责人:梁锦雄,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罗美群,系该行职员。被执行人:陆忠良,男,1983年6月11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市。被执行人:周彩娟,女,1975年3月1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市。被执行人:唐绍鹏,男,1988年10月27日出生,住广西平果市。本院在执行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与陆忠良、周彩娟、唐绍鹏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右民二初字第62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周彩娟、唐绍鹏、陆忠良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彩娟向申请执行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百色分行归还借款本金264035元及利息(待计);被执行人唐绍鹏、陆忠良对被执行人周彩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负担案件受理费8800元、公告费700元、申请执行费386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裁定提取被执行人陆忠良的工资收入,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0日书面同意本案和解并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终结(2021)桂1002执恢3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陆建华审 判 员 刘桂龙审 判 员 郭耀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王顺庆书 记 员 张琪诺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