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梦杭、李小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5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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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518号案件名称
曹梦杭、李小颖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禹州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曹梦杭;李小颖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518号原告:曹梦杭,男,汉族,生于1998年7月5日,住襄城县。被告:李小颖,女,汉族,生于1993年10月6日,住禹州市。原告曹梦杭诉被告李小颖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2021年9月13日,原告曹梦杭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且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曹梦杭撤诉处理。审 判 员 :齐鹏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蔡苗苗书 记 员 : 李 解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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