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禹州市金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俊克同业拆借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2021)豫1081民督20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督20号
  • 案件名称

    禹州市金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俊克同业拆借纠纷申请支付令审查民事令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督促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禹州市金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杨俊克
  • 案件缘由

    同业拆借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21)豫1081民督20号申请人:禹州市金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禹州市北关花园村。法定代表人:王军伟。委托诉讼代理人:万珂,河南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杨俊克,男,汉族,生于1976年4月19日,住禹州市方岗乡西炉村5组,现住禹州市颍河家园小区。身份证号:4110811976××××××××。申请人禹州市金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禹州市金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称,申请人于2019年11月6日与禹州市颍河家园小区第一届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由申请人向小区业主提供服务,被申请人是禹州市颍河家园6号楼1单元301室业主。在申请人为小区物业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间,申请人与被申请人都应当切实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但是被申请人从2020年9月1日起无故拖延缴纳物业管理服务费,已构成违约。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追要物业管理服务费时,被申请人一再推托。因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并无其他债权债务关系,本案债权债务明确、合法,故依法提出支付令申请,请求法院向被申请人发出支付令,责令被申请人清偿物业管理服务费810元,并自2020年9月1日起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杨俊克应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禹州市金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物业管理费810元,并支付自2020年9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以81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违约金。本案申请费17元,由被申请人杨俊克负担。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齐鹏鹤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助理 蔡苗苗书 记 员 李 解 更多数据: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