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裁定书(2020)陕0329刑初30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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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0)陕0329刑初30号之一案件名称
一审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麟游县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贺兴儒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麟游县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20)陕0329刑初30号之一罪犯贺兴儒,男。本院于2020年11月9日以盗窃罪判处罪犯贺兴儒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判决生效后,罪犯贺兴儒在缓刑考验期间,违反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已被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依法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关于刑期起止日期,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罪犯贺兴儒的刑期自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起至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止(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闫永平审判员 杨剑虹审判员 刘团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石玉慧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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