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芳、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36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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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702民初3693号案件名称
田芳、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常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田芳;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702民初3693号原告:田芳,女,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被告: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柳叶湖旅游度假区七里桥街道七里桥社区常德大道2689号(常德市托斯卡纳大酒店C区二楼)。法定代表人:康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昱庆,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高敬谦,湖南劲鸣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原告田芳与被告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日立案。田芳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田芳申请撤诉,是对其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田芳撤诉。案件受理费2522元,减半收取计1261元,由田芳负担。审 判 员 贾清清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助理 沈 勋书 记 员 陈 虹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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