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岭市清河区浩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1204民初5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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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1204民初515号案件名称
铁岭市清河区浩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铁岭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铁岭市清河区浩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高福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铁岭市清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204民初515号原告:铁岭市清河区浩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铁岭市清河区富丽小区3号楼。法定代表人:曲海玉,系该公司经理。被告:高福,男,1979年1月11日出生,住址铁岭市清河区。原告铁岭市清河区浩钰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高福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铁岭市清河区云松家园物业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李 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张丽萍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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