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302民初5908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302民初5908号案件名称
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鞍山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熊克亮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民初5908号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文化路19号金科大厦803、805室。法定代表人:姜福德。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磊,辽宁树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斯,辽宁树家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被告:熊克亮,男,1974年5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原告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熊克亮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宣判前,原告有申请撤诉的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辽宁百特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刁婷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庞 可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田芳、常德保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702民初3693号 下一篇 唐飞、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县支行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2021)甘1221执异2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