蒙丽梅、谢火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0481执822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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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桂0481执822号之一案件名称
蒙丽梅、谢火宁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岑溪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岑溪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蒙丽梅;谢火宁;谢秋;叶燕萍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岑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0481执82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蒙丽梅,女,196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谢火宁,男,1972年8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谢秋,男,1996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被执行人:叶燕萍,女,1970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岑溪市。关于申请执行人蒙丽梅与被执行人谢火宁、谢秋、叶燕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7日依申请执行人莫振猛申请立案执行,依据(2021)桂0481民初306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谢火宁、谢秋、叶燕萍归还借款本金1500000元及利息30899.45元给蒙丽梅,诉讼受理费2090元,承担本案的执行费2645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被执行人谢火宁存款837.8元、被执行人叶燕萍存款821.91元共计1659.71元。经过对被执行人谢火宁、谢秋、叶燕萍名下的财产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叶燕萍名下登记的福田牌车辆以及长安牌车辆,本院均已查封,因未发现车辆未能处置。此外,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征询申请人蒙丽梅意见,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蒋尚志审 判 员 梁志鹏审 判 员 李瑞山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关德振书 记 员 韦泳妮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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