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中、刘湘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522民初15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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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522民初1571号案件名称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刘建中、刘湘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新邵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中;刘湘群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新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522民初1571号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邵县。法定代表人:罗元保,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彭碧涛,男,系该公司职员。被告:刘建中,男,1981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被告:刘湘群,男,1951年5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中、刘湘群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3元,由原告湖南新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刘园芝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代理书记员 孙小花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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