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3民初186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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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3民初18633号案件名称
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丹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巴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3民初18633号 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重庆市沙坪坝区汉渝路16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66220506944。法定代表人:张绍明,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怡,女,该公司员工。被告:高丹,男,汉族,1987年9月17日出生,住重庆市巴南区。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立案,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诉讼,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重庆斌鑫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员 黄安娅 二○二一年九月一日 法 官 助 理 汪 娇书 记 员 万 莉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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