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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长和、曲福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81执20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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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81执2036号
  • 案件名称

    关长和、曲福强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瓦房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关长和;曲福强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1执2036号申请执行人:关长和,男,1964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被执行人:曲福强,男,1972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瓦房店市。本院在执行关长和与曲福强合同纠纷一案中,作出的(2021)辽0281民初176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如下:“一、被告曲福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关长和支付赔偿款150000……”曲福强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关长和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立案后,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限定的期限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本院于2021年8月4日查封被执行人曲福强名下辽B×××××号牌的汽车,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4日至2023年8月3日止,系轮候查封;本院于2021年8月25日查封被执行人曲福强名下位于瓦房店市××办事处××单元××号的房屋,查封期限自2021年8月25日起至2024年8月24日止,亦系轮候查封。申请人申请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十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的法律后果。因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安永伟审判员  李 蓓审判员  陈 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陈 昕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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