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心怡、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7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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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76号案件名称
张心怡、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张心怡;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76号申请人:张心怡被告: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申请人张心怡与被申请人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心怡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人民法院冻结被申请人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人民币1893991元或者查封、冻结、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为申请人张心怡本次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张心怡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防止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转移财产,有利于将来裁判的执行,应冻结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399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长沙友阿五一广场商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1893991元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罗长华人民陪审员 刘精科人民陪审员 柳满希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法官 助理 姜雨蓓书 记 员 廖 沙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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