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苟中全、罗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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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201执1772号
  • 案件名称

    苟中全、罗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哈密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苟中全;罗明
  • 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市伊州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201执1772号申请执行人:苟中全,男,汉族,1971年1月29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州区,        被执行人:罗明,男,汉族,1977年1月2日出生,住哈密市伊吾县        申请执行人苟中全与被执行人罗明借款纠纷一案(2019)新2201民初192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上述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支付案款1440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查询被执行人罗明银行账户,土地登记信息、车辆登记信息、不动产登记信息等扣划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6820.74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现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本案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高磊审判员    张小龙审判员    龙世伦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徐长恒书记员    马乔>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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