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春燕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18民初169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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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18民初16969号案件名称
李春燕与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当事人
李春燕;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张杰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6969号原告:李春燕,女,1995年3月14日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治,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杰,男,1963年8月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国耀路XXX号XXX楼XXX单元。负责人:李传文,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姚宋冰,男。原告李春燕与被告张杰、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李春燕于202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李春燕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春燕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免收。审判员 陆晓云书记员 王 菲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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