尹合胜与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2021)陕0923执恢59号-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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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陕0923执恢59号-2案件名称
尹合胜与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恢复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陕西省宁陕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尹合胜;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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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宁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陕0923执恢59号-2申请执行人:尹合胜,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户籍所在地:宁陕县,身份证号码:6124XXXXXXXXXXXXXX。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宁陕县广货街镇沙坪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9237588128620。法定代表人:谢林江,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陕0923民督5号支付令向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限期按照上述生效支付令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义务。本院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依法对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银行、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互联网金融等信息进行查询,上述账户无足额资金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尹合胜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选矿厂有矿车三辆可供执行,本院依法前往调查,发现该矿车为矿场运输承包者肖某个人所有,非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所有。后经本院调查发现,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采矿证到期,目前正在续期办理当中,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法人谢林江表示目前确无履行能力,待采矿证续期办理成功后,该公司运转产生效益后会主动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作出了限制消费措施。通过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尹合胜不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尹合胜与被执行人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督促程序执行一案已穷尽执行措施,宁陕县宏锦达矿业有限公司目前确无履行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21)陕0923执恢5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持本裁定书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汪小安审 判 员 胡春鹏人民陪审员 王润萍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 记 员 李昊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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