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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恒锋鞋业门市、郑英治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07民特34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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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307民特341号
  • 案件名称

    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恒锋鞋业门市、郑英治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洛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恒锋鞋业门市;郑英治
  • 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07民特341号申请人: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恒锋鞋业门市。经营场所: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城西村四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10381MA3XG79W81。经营者:于夫辉,男,1967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涡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夫辉,即经营者于夫辉。申请人:郑英治,男,1987年4月18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宣汉县。本院于2021年9月6日受理申请人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恒锋鞋业门市与郑英治关于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申请人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2021年9月1日,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双方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郑英治欠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恒锋鞋业门市货款29090元,自2021年10月起至2022年2月止,每月1日前,郑英治向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恒锋鞋业门市支付5000元,余款4090元,郑英治于2021年3月1日前向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恒锋鞋业门市支付完毕,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恒锋鞋业门市自愿放弃利息。二、如郑英治未按上述协议履行,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恒锋鞋业门市可就未支付款项向洛阳市偃师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三、其他双方互不追究。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申请人偃师市槐新街道办事处恒锋鞋业门市与郑英治,于2021年9月1日,经偃师市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李绍粉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耿子惠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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