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增奎、杨伟佳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特3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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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特360号案件名称
刘增奎、杨伟佳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特别程序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刘增奎;杨伟佳案件缘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民特360号申请人:刘增奎,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伊川县,现住伊川县。申请人:杨伟佳,男,汉族,1984年5月21日出生,户籍地伊川县,现住伊川县。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受理申请人刘增奎与杨伟佳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并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2020年4月6日,杨伟佳向刘增奎借款23000元,杨伟佳向刘增奎出具借条一张,双方书面约定借款期限为半年。履行期至,杨伟佳未偿还该借款。申请人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9月13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如下:一、杨伟佳偿还刘增奎借款23000元,于2021年9月30日前清偿完毕。二、双方无其他争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法定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刘增奎与杨伟佳于2021年9月13日经伊川县涉诉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有效。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审判员 许少锋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金 妍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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