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秀景、彭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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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1494号案件名称
唐秀景、彭磊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当事人
唐秀景;彭磊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1494号申请执行人:唐秀景,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被执行人:彭磊,男,198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秀景与被执行人彭磊合同纠纷一案,玛纳斯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新2324民初620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唐秀景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额为34000元(不含执行费),执行费410元(未交纳),未执行标的额34000元(不含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彭磊在银行、土地、房管、不动产、工商、证券系统等部门无财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彭磊现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唐秀景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彭磊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唐秀景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现已对被执行人彭磊作出限制消费令。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院长批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仲玉新审判员 张浩审判员 罗归海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法官助理 杨赛书记员 周建>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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