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刑事审判庭、张继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521执361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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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521执3611号案件名称
本院刑事审判庭、张继亮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大方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方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本院刑事审判庭;张继亮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521执3611号本院刑事审判庭、张继亮: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张继亮刑事罚金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2014)黔方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移送执行标的共计罚金1,000.00元,本院刑事审判庭于2021年7月27日移送执行。本院受理后,已强制执行到位1,050.00元,其中罚金1,000.00元、执行费50.00元。据此,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的贵州省大方县人民法院(2014)黔方刑初字第313号刑事判决书所判决对张继亮处罚金人民币壹仟元的内容以已执行完毕,现已结案。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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