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丽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6民初331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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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6民初3315号案件名称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丽丽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汝阳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段丽丽;郭朋飞;尚满飞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汝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6民初3315号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00087479244B,住所:汝阳县城人民路29号。法定代表人:李效楠,董事长。被告:段丽丽,女,1986年1月16日生,汉族。被告:郭朋飞,男,1992年2月6日生,汉族。被告:尚满飞,女,1992年6月10日生,汉族。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段丽丽、郭朋飞、尚满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原告河南汝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任素梅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世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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